施虐症病人向所爱的性对象施加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折磨,从而获得性满足。受虐症则相反,主动要求性对象对自己施加心身的痛苦和折磨,这样才能唤起他的性兴奋和性满足。但是在病和正常之间严格地划一条线非常难。
在正常成年人的性生活中,有时在达到性乐高潮时,双方都可出现轻度打骂、掐、咬等行为,如果没有过重的伤害而且不是靠这些行为唤起性兴奋,不属于虐待症。即使真正的虐待症病人,其行为动机也不在于故意使别人或自己痛苦,而是这些虐待可使他们唤起性激动情绪。偶而遇到夫妻双方一个患施虐症而另一个恰恰是一个受虐症病人,如果伤害不重,恰好互相补充,双方都可得到满足,不过这种情况极为少见。仅有一方是虐待症病人,不论患的是施虐症或受虐症,对方都会不能忍受,这种婚姻是难以持续的。
那么,这些病人都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呢?
施虐待症病人的施虐行为可轻可重,一般是咬、掐或恶言辱骂。稍重的可能把性对象捆绑起来,辱骂、鞭打等。有人认为故意在公共场所偷偷地割破或玷污妇女的衣服,剪断女人的头发等以唤起性兴奋,也属于施虐行为。有的施虐症病人可做出严重的伤害行为。曾见到一例患施虐症的丈夫在性交前,除了将妻全裸捆绑鞭打外,还用电流向妻全身通电,用小刀在妻胸前刻上自己的名字,最后用煤油灯蕊塞在妻的阴道里烧灼。妻终于不堪其虐待而离婚。
最严重的施虐行为是对异性的虐杀致命,成为色情谋杀犯(lust murder)。病人从杀人行为中获取性快感,甚至代替了性交活动。这样的例子在我国也已有人报告过。有人在1991年报告的案例中指明,施虐杀人与性活动有直接关系。病人是一个21岁的男性。自述在十一、二岁时,不知为什么在脑子里突然萌发了想杀女孩的念头,并不是由于恨她们,似乎有一种朦胧的感情,自己也表达不清。这种念头时隐时现,不影响学习和玩耍。初中二年级后,想杀女孩的念头强烈,知道不对,但难以摆脱,因而十分苦恼、焦急,以致失眠。进入高中后不久,因这类念头干扰他无法学习而退学。他多次于黄昏时外出,在僻静处跟踪女青年。每当发现女青年吓得惊慌失措的神态,心中就有一种满足感和快感。18岁参军,训练很紧张,上述念头稍淡漠。
20岁以后,任务较轻,又常出现上述恶念。有一种难以阻挡的冲动驱使他跟踪、恐吓单身女性。某天晚上,乘机杀死一个18岁的女孩,面对死者并不害怕,反而有一种从未有过的解脱感和快感。为了满足心理上最大的快感,把女青年掐死后又用皮带勒住颈部,扒光她的衣服,把尸体转移到别处。 施虐症病人残酷行为的对象也可以是同性。国外有人曾报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有一个罪犯无故杀死了30-40个男孩,是一个同性恋施虐症的例子。残酷行为也可施于别的动物身上,属于恋兽症的施虐症。国外有人报告有一个爱猫的病人,一夜之间杀死三只猫,用钢丝穿了鼻子挂在篱笆上。 以上介绍了施虐症的一些表现,那么,受虐症又是怎么样子的呢?
和施虐症一样,受虐症也多见于男性。潘光旦在我国的历史文献中查阅到不少类似受虐症记载。其中之一是清朝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中有一个小故事说,有一位富有才华的青年人,喜欢别人用木棍打他的屁股,并从中获得极大的快感。如果几天不被人打一次,就病殃殃的,一点精神也没有。("吴兴生某,文有奇气,试辄冠军。惟喜受杖,每同志相聚,即出夏楚,令有力者重笞其臀以为快,否则血脉涨闷,恹恹若病焉。")这个故事中虽然没有提到这位青年人愿意挨打是否直接与性活动有关,从被打得到的快感来看,可能他就是一个受虐症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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